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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作方交付的影片当期成果不合格,解约时制作费应如何退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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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0-31 02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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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作方交付的影片当期成果不合格,解约时制作费应如何退还?
影片委托制作关系中,委托人支付了制作费,制作方完成并交付了当期工作成果,但未获委托人认可即被解除合同。此时委托人的制作费应如何退还?制作方的工作成果价值应如何认定?2021年8月18日,甲与乙签订《动画大电影项目合同书》,主要约定如下:
甲、乙双方合作制作动画片。制作要求:动画片总时长90分钟;定位影片规格定位于远古海洋题材动画片;确定表现形式为3D。制作要求故事情节生动,深入人心,动画人物及背景精细,动作连贯、细腻;主打概念冒险、温情、喜剧、家庭、古生物等。第三条:总价2000万元。第六条: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.由乙创作的动画脚本、动画电影、音乐、配音等
各环节,甲要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响应工作。对于动画脚本,甲给予素材提供以及专家的确认等配合工作。2021年9月8日甲支付第一笔制作费200万元。2021年12月14日,乙向甲提交剧本。甲收到剧本后,对该剧本进行过两次评审,评审的结果均为不通过,认为剧本未达到评审要求,深度不够,只是个故事梗概,但甲并未将评审意见及结果通知乙。2022年6月4日,甲向乙发送解除通知函,载明:乙一直未提交审验合格的剧本,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提供相应的制作成果,构成根本违约,双方合同自见函之日解除,乙退还已经收取的200万元制作费。甲要求乙退还已经收取的200万元制作费的主张是否合理?能否得到支持?试论如下:首先,甲在行使解除权的前提下提出退还制作费的主张,退还制作费具有损失赔偿请求性质,应先考察甲的解除权是否合法,其解除通知能否产生解除的效力。该案中,甲委托乙制作影片,涉案合同具有承揽性质,无论乙是否存在违约行为,在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下,甲都有权解除合同。在乙收到甲解除通知函之日起,涉案合同解除。本文讨论的是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,即甲是否有权主张乙退还其已经收取的全部制作费。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:“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。”签约后,甲支付第一笔投资款,乙创作完成第一稿剧本并完成交付。乙已经为涉案合同的履行付出智力性劳动,投资款已经转化为第一稿剧本,合同无恢复原状的技术条件。收到第一稿剧本后,甲直接解除合同,未提出修改意见,也无采取补救措施的请求。甲向乙支付第一笔制作费,解除后要求乙全部退还,退还后甲收回已支出费用,弥补自己损失,前述请求具有损失赔偿的性质。损失赔偿请求权以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为构成要件。乙交付的第一期剧本未获得甲认可,甲据此主张乙构成违约,是否有法律依据?本文认为,涉案合同中并未约定乙必须第一稿剧本便应能获得甲审核通过,也未约定如第一稿剧本未获得甲认可即构成违约或应承担违约责任,因此,甲该项主张并无合同依据。而且,即便合同中存在此类约定,也存在客观上给付不能的可能,该约定尽管是意志自由的体现,效力并无问题,但执行中因过错因素不同而在无法实现时,对责任认定有较大影响。一方面因为艺术创作受个体影响,委托人对期待及要求的描述是否详尽、客观,受托人对其理解是否合适,会对作品成果有影响。另一方面,受个体审美差异,即便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人要求创作作品,交付的作品也未必符合委托人审美。而且,也不排除委托人滥用验收权,对作品恶意拒绝验收的情形。
该案中,乙在约定时间内向甲交付第一稿剧本,虽未获甲认可,但仍然履行了合同义务,并未违约。基于合同约定,甲支付第一笔制作费200万元,对应乙应完成的工作是乙应交付合格剧本,即乙应交付经甲审核